基本案情
张某1、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及张某3(张某1之弟,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
2014年5月28日15时许,六人在山东招远市“麦当劳”府前广场餐厅就餐。其间,张某冬、张某联到金都购物中心购买了两支拖把、手机等物品。
21时许,张某1、吕某春授意张某2、张某联、张某3向餐厅内其他客户索要联系方法,为进步“全能神”组织成员做筹备。当张某2两次向被害人吴某某(女,殁年35岁)索要手机号码遭拒绝后,张某1、吕某春指认吴某某为“恶灵”,张某1开始咒骂“恶灵”“魔鬼”,上前抢夺吴某某手机并让其离开餐厅。遭拒绝后,张某1遂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某某。吴某某反抗,在场的张某冬、吕某春、张某2上前与张某1一同将吴某某打倒在地,张某1多次叫嚣“杀了她,她是恶魔”,并用手撑着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某某头面部。后张某1将张某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某冬和张某3.指使张某冬、张某2、张某联、张某3上前“咒诅”、殴打吴某某。张某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某某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在吕某春指使下将吴某某从桌椅之间拖出,并上前用脚猛力踢、踩、跺吴某某头面部。张某2也用椅子、笤帚殴打吴某某背、腿部,吕某春踢踹吴某某腰、臀部,并唆使张某联、张某3殴打吴某某。其间,吕某春用拳头击打餐厅员工并扬言“哪个管哪个死”,阻止餐厅员工和其他客户拯救吴某某,还与张某1一块将餐厅柜台上的头盔砸向员工阻止报警。公安职员接警到达现场后,张某冬、张某3仍殴打吴某某,公安职员上前制止、抓捕张某冬、张某3时,张某1、吕某春、张某2、张某联极力阻挠,后公安职员在周围群众的帮忙下,将6人制服并抓获。“120”急救大夫到场后确认吴某某已死亡。经鉴别,被害人吴某某系生前头面部遭受有较大面积质地坚硬钝物打击并遭受有肯定面积质地较硬钝物多次用途致颅脑损伤死亡。
吕某春于1998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
2008年始,吕某春作为“长子”(“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纠合在招远的“全能神”教徒进行聚会,宣扬“全能神”教义。
张某1从2007年开始接触并信奉“全能神”,2008年与吕某春通过网络结识并频繁联系,多次跟随吕某春到招远参加“全能神”教徒聚会。
2008年年底,张某1先后将张某冬、陈某娟(张某1之母)、张某2、张某3等家人进步为“全能神”教徒。
2009年,张某1与家人自河北无极县移居山东招远市,张某1被“二见证人”(“全能神”邪教组织头目)范某凤、李某旺(均另案处置)确觉得“长子”。此后,张某1与吕某春在招远市城区及下辖的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多地,秘密纠合“全能神”教徒四十余名聚会百余次。张某冬积极参加聚会活动。期间,吕某春、张某1印制、散发了《话在肉身显现》《七雷发声》等“全能神”宣传资料数十册,并借助网络,先后在境内外互联网空间内,制作、传播有关“全能神”的文章97篇,空间访问量总计17万余次。
张某冬还积极出资,在招远市出租或者购买多处房子及实体门店,作为“全能神”教徒住所和活动场合,并出资购买交通工具、电脑、手机,安装宽带,供传播“全能神”用。除此之外,张某冬听从被告人吕某春、张某1指使,将家庭财产1000余万元以“奉献”给“教会”的名义,存于吕某春、张某1名下。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借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推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实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借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推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实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吕某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借助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推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实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某2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张某1、张某冬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张某1、张某冬死刑。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